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7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特種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0年4月中旬犯偽造特種文書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84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398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確定在案,嗣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6年度撤緩字第93號撤銷其緩刑之宣告。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被告所犯之罪,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王伯文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廖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