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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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319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浚溢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
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浚溢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319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
8年7月4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吳浚溢之受僱人生活大賞管理委員會,此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頁),嗣上訴人於108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緣上訴人接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
7年度交易字第319號刑事判決,判處上訴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殊難令上訴人折服,為此,特就原判決全部提起上訴,理由請准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上訴具體理由一節,有該刑事聲明上訴狀1份存卷可稽,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仍未補提理由書,爰依首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本院即應依法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莆晉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珮瑜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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