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家暫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暫字第32號聲請人 黃柏憲 相對人 溫慧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件暫時處分(民國109年2月27日繫屬本院),然並未提起何家事非訟事件繫屬於本院,有本院當事人查詢索引卡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顯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張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