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易緝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易緝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四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癸○○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一九、一七二○號),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癸○○連續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又連續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附表三所示偽造之「 全炳輝 」署名共肆枚、指印共伍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如附表三所示偽造之「全炳輝」署名共肆枚、指印共伍枚均沒收。
事實
一、癸○○係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為十八歲以上之人,曾於七十一、七十五年犯竊盜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七月,均經執行完畢,又於八十四年間犯竊盜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八十五年九月二日執行完畢,復於八十八年間因連續竊盜挖土機,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一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本件為警查獲後,始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發監執行),有犯罪之習性。詎癸○○仍不知悔改,認變賣挖土機利潤可觀,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分別由自己或夥同 簡裕展 (即 簡佑錫 ,現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 黃建河 (另移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併案審理)、 苗紫潔 (業經判決確定)、 陳文德 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攜帶癸○○所有之如附表二所示之螺絲起子、活動扳手、套筒板手、尖嘴鉗、刮刀、剪刀、小鐵棒等客觀上具危險性,足供兇器使用之行竊工具一批,開車至各工地尋找作案對象,擇定作案對象後,先後於附表一所示時、地,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乙○○等人所有之挖土機電腦板、螢幕板或挖土機等物得手。嗣於九十年九月二日凌晨, 張榮欽 駕駛車牌號碼00∣四二八三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黃建河在南投縣○○鎮○○路花旗汽車旅館前為警循線查獲。警員並於同日二時三十分許,循線於南投縣南投市○○路,截獲由不知情之 洪木添 (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駕駛、旁載簡裕展之車牌號碼:00|九三二號營業大貨車(附載如附表一所示編號十五號寅○○所有之PC二00型挖土機一輛)及尾隨其後由苗紫潔所駕旁載癸○○之車牌號碼:00|五二四三號自用小客車各一輛。嗣並於苗紫潔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內查獲渠等所竊取挖土機控制儀表板一個及如附表二所示之行竊工具一批。詎癸○○為警查獲後,為逃避其刑責,竟另行起意,並基於概括之犯意,冒用「全炳輝」之名應訊先於:⑴九十年九月二日上午五時四十分許,接續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刑事組之警訊筆錄及逕行逮捕之通知書上,復於⑵九十年九月二日二十時三十分許,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訊問筆錄上,連續偽造如附表三所示「全炳輝」之署名及指印,足生損害於檢警人員偵辦犯案之正確性及全炳輝。嗣為警循線發現上開冒名應訊及偽造署押之情事。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信義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復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癸○○對於右揭事實均坦承不諱,業據如附表一所示之乙○○等被害人指訴綦詳,核與共犯簡裕展、黃建河、苗紫潔、張榮欽、陳文德供述情節大致相符,復經證人洪木添、 吳家富王崑海蘇聲通 證述明確,並有拖車平板照片六幀、勘查現場照片六幀、查獲挖土機照片五幀、取贓照片七幀、具結保管條六份、如附表三所示之筆錄、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一三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按如附表二所示之螺絲起子、活動板手、套筒板手、尖嘴鉗、刮刀、剪刀、小鐵棒等,客觀上具危險性,均為兇器,核被告癸○○如附表一所示編號一至五、十
三、十六至二十三號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如附表一所示編號六至十二、十四、十五號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另其偽造署押係犯同法第二百十七條偽造署押罪。被告與簡裕展、苗紫潔、黃建河、陳文德等人間,分就如附表一所示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於警詢時同一時間、地點接續偽造「全炳輝」之署名及指印而偽造署押,為接續犯,應論之單一偽造署押罪;被告癸○○前後多次竊盜及偽造署押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應論以情節較重如附表一所示編號十五號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及偽造署押罪,並加重其刑。公訴人雖未就被告如附表一所示編號一至
七、十二、十三、十六至二十三號部分竊盜犯行提起公訴,然該部分之犯罪事實,與經起訴之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一併審究。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分論併罰之。被告前因犯竊盜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七月,均經執行完畢,又於八十四年間犯竊盜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八十五年九月二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憑,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並遞加重之。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不良、其年輕力壯,不思尋找工作,以正途獲取所需,任意侵害他人之財產、所竊取之財物價值甚鉅、所生危害程度、且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經被告供明在卷可按,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併予宣告沒收;如附表三所示偽造之「全炳輝」之署名及指印,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沒收之。又被告係000年0月000日生,為十八歲以上之人,業據法院查核其年籍資料無訛,且有口卡片在卷可佐,前於七十一、七十五年犯竊盜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七月,均經執行完畢,又於八十四年間犯竊盜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八十五年九月二日執行完畢,復於八十八年間因連續竊盜挖土機,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一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按),其自九十年五月十一日起至同年十月二十九日前某日止,接連犯如附表一所示二十三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次數頻繁,被告有犯竊盜罪之習慣甚明,為矯治其竊盜惡習,培養被告之勞動習慣,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其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百十七條、第二百十九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洪挺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沒收之特例)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行竊財物│犯罪人│被害人姓名│││││數量名稱│││├───┼─────┼─────┼──────┼────┼─────┤││九十年五月│南投縣名間│電腦板一片│癸○○│乙○○││一│十一日八時│鄉新街橋西││││││三十分│側三百公尺│││││││河堤內││││├───┼─────┼─────┼──────┼────┼─────┤││九十年五月│雲林縣斗六│PC200─│癸○○│不詳││二│間某日│市中二高工│5型挖土機│黃建河│││││地│一部│││├───┼─────┼─────┼──────┼────┼─────┤││九十年五月│南投縣竹山│PC300─│癸○○│不詳││三│底某日│鎮山坪頂中│挖土機一部│黃建河│││││二高施工處││││├───┼─────┼─────┼──────┼────┼─────┤││九十年六月│台南善化│PC200─│癸○○│不詳││四│初某日│火車站旁│5型挖土機│││││││一部│││├───┼─────┼─────┼──────┼────┼─────┤││九十年六月│苗栗縣後│PC200─│癸○○│不詳││五│初某日│龍鎮│挖土機一部│黃建河│││││││││├───┼─────┼─────┼──────┼────┼─────┤││九十年六月│苗栗縣鯉魚│PC300─│癸○○│││六│十六日凌晨│潭水庫管理│5型挖土機│黃建河│丙○○││││中心縣道旁│一部│苗紫潔││├───┼─────┼─────┼──────┼────┼─────┤││九十年八月│苗栗縣文山│PC200─│癸○○│││七│一日某時│里北勢橋臺│5型挖土機│黃建河│ 謝錠桂 ││││肥廠後方工│一部│簡佑錫│││││地處││苗紫潔││├───┼─────┼─────┼──────┼────┼─────┤││九十年八月│台中縣東勢│拖車平板一部│癸○○││││一日五○○○鎮○○路廢││黃建河│辛○○││八│十分│廠房旁空地││簡佑錫│││││││苗紫潔││├───┼─────┼─────┼──────┼────┼─────┤││九十年八月│苗栗縣文山│PC200─│癸○○│││九│一日七時許│里文發橋│5型挖土機│黃建河│ 陳立宏 │││││一部│簡佑錫││├───┼─────┼─────┼──────┼────┼─────┤│││南投縣竹山│PC200─│癸○○│││十│九十年八月│鎮坪頂里乾│5型挖土機│黃建河│子○○│││九日凌晨│坑橋南端│一部│簡佑錫│││││││苗紫潔││├───┼─────┼─────┼──────┼────┼─────┤│││南投縣鹿谷│PC200─│癸○○│││十一│九十年八月│鄉內湖村奮│5型挖土機│黃建河│卯○○│││十日凌晨│鬥橋附近│一部、碎石│簡佑錫││││││機一部│苗紫潔││├───┼─────┼─────┼──────┼────┼─────┤│││南投縣竹山│電腦板一片│癸○○│不詳│││九十年○○○鎮○○路二││黃建河│││十二│初一時至二│段994巷││簡佑錫││││時許│58號旁電│││││││塔工地││││├───┼─────┼─────┼──────┼────┼─────┤││九十年八月│南投縣竹山│電腦板一片│癸○○│││十三│初一時至二│鎮中二高工││黃建河│ 張鑫 │││時許│地李勇廟旁││││├───┼─────┼─────┼──────┼────┼─────┤││九十年八月│苗栗縣三義│PC200─│癸○○│││十四│二十九日凌│鄉鯉魚潭村│5型挖土機│黃建河│戊○○│││晨│上山下附近│一部│簡佑錫│││││││苗紫潔││├───┼─────┼─────┼──────┼────┼─────┤││九十年九月│台中縣 卓蘭 │PC200─│癸○○││││一日某時│鎮白布帆橋│5型挖土機│黃建河│││十五││頭工地│一部│簡佑錫│寅○○││││││張榮欽│││││││苗紫潔│││││││││├───┼─────┼─────┼──────┼────┼─────┤││九十年十月│南投縣信義│電腦板一片│癸○○│ 塗高忠 ││十六│十六日晚上│鄉潭南村郊││││││某時│外野溪2號│││││││橋旁││││├───┼─────┼─────┼──────┼────┼─────┤││九十年十月│南投縣信義│電腦板一片、│癸○○│己○○││十七│二十一日晚│ 鄉神木村神 │操作儀表板一│││││上某時│木巷14號│片││││││附近空地││││├───┼─────┼─────┼──────┼────┼─────┤││九十年十月│南投縣信義│挖土機IC板│癸○○│丁○○│││二十一日晚│ 鄉神木村新 │一片、螢幕板││││十八│上某時│中橫公路1│一片││││││10公里處│││││││││││├───┼─────┼─────┼──────┼────┼─────┤││九十年十月│南投縣信義│電腦板一片、│癸○○│ 梁煥棠 ││十九│二十一日晚│ 鄉豐丘村攔 │操作儀表板一│││││上某時│水壩│片│││├───┼─────┼─────┼──────┼────┼─────┤││九十年十月│南投縣信義│操作儀表板│癸○○│壬○○││二十│二十三日晚│鄉東埔村沙│一片│││││上某時│ 里仙 產業道│││││││路烏干橋旁││││├───┼─────┼─────┼──────┼────┼─────┤││九十年十月│南投縣信義│挖土機IC│癸○○│庚○○││二十一│二十三日凌│ 鄉明德村 九│板四塊、螢│││││晨二時許│層坑山區│幕板二塊│││├───┼─────┼─────┼──────┼────┼─────┤││九十年十月│南投縣水里│挖土機IC│癸○○│丑○○││二十二│二十五日凌│鄉頂崁村及│板二塊、螢│陳文德││││晨二時許│永興村兩村│幕板一塊││││││中橋下河床├──────┤├─────┤││││挖土機IC板││甲○○│││││二塊、螢幕板│││││││一塊、起動馬│││││││達一個│││├───┼─────┼─────┼──────┼────┼─────┤│二十三│九十年十月│南投縣信義│挖土機IC板│癸○○│ 何糧港 │││十九日至十│ 鄉神木村霍 │二塊、螢幕板│││││月二十九日│薩溪旁產業│一塊│││││間之某時│道路一點五│││││││公里處││││└───┴─────┴─────┴──────┴────┴─────┘附表二:
項目數量
一、活動扳手四支
二、六角扳手組合共六支
三、大小螺絲起子共六支
四、各式尖嘴鉗共三支
五、套筒扳手一支(含套筒四個)
六、刮刀一支
七、剪刀一支
八、手電筒一支
九、小鐵棒一支
十、鑰匙二串
十一、手套一副附表三:
一、九十年九月二日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刑事組偵訊筆錄,偽造「全炳輝」署名二枚、指印四枚。
二、九十年九月二日南投縣警察局竹山分局逕行逮捕通知書,偽造「全炳輝」署名一枚、指印一枚。
三、九十二年九月二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筆錄,偽造「全炳輝」署名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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