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5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58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緝字第5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或補充下述事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原聲請書記載「足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身分證
管理之正確性」之部分,更正為「足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身分證管理之正確性及 陳臆祺 」。
㈡證據部分增列: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法務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96年度簡字第1324號判決影本。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4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