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194號

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陳明珠 間清償借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0,0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6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金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