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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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379號
原   告 范氏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文願 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返還借款部
  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至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扶養費部分,則另行裁
  定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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