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313號原告 莊宗諺 被告 魏景林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9年度簡字第25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呂明燕
法官洪韻筑法官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