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99號上訴人 吳葉富
吳有玉 陳清益 陳清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 律師被上訴人 沈芳英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育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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