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29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榮霖 訴訟代理人 徐志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齊瑞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5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林齊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