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138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壹雄 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5日核發110年度司促
字第21063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0年9月24日寄存於被告住
所地派出所,於000年00月0日生送達效力,被告則在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
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69,9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扣除
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到院,如逾期未繳,即依
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