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國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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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國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偉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0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