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2033號
上 訴 人 陳德兼
即 被 告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間請求
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小額
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
判上訴,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
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等事項,並依同法第436條
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之規定,通知上訴人補正,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