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8號聲請人 卓建宏 即力揚國際通運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6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8月21日公告於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6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8年8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鄭伊汝┌───────────────────────────────────────┐│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福麒有限公司│兆豐商業銀│力揚國際通│108年4月30日│4,452元│0000000│││ 賴禮真 │行永康分行│運企業社││││├──┼──────┼─────┼─────┼──────┼────┼─────┤│2│加合樹脂企業│第一商業銀│力揚國際通│108年4月30日│10,091元│LB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行善化分行│運企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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