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0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進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進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進誠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始得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經核聲請人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犯行聲請定應執行之刑,除附表編號6犯罪日期欄「100.1.19上午」應更正為「99.12中旬-100.1.19間某時(不包含陳進誠
99.12.28-100.1.13遭羈押之期間)」外,餘均有理由,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