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509號
上 訴 人 正永洋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六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7,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