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6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86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潤泰民生儷苑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黃潔相對人即債務人 沈豔秋 住臺北市○○區○○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叁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