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簡字第55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四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八百一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