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棟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棟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棟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附表:受刑人林棟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30日│107年8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7年度│南投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85號│毒偵字第972號│├─┬───────┼────────┼────────┤│最│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實││400號│1027號││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8日│108年6月19日│├─┼───────┼────────┼────────┤││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判││400號│102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11日│108年7月12日││││(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不得易科罰金、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108年度│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89號│執字第176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