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1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133號聲請人美商安泰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8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95年度除字第21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英商渣打銀行台北分│上海商業儲蓄銀行│94年11月21日│145,303元│MSA0000000││││行 張清山 │民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