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25號聲請人泰富國際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紀堂 代理人 朱哲生
黃斐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065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01年度除字第6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台灣勝美達貿易股份│日商瑞穗實業銀行│100年6月30日│51,943元│ANO│││有限公司││││0000000│└──┴─────────┴─────────┴──────┴─────────┴─────┘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