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訴易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易字第一○二號
原告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丙○○被告 許伊凡右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本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八六五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等犯罪嫌疑,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蕭艿菁法官陳永昌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官劉美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