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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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182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理人 蔣惠玲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遠康企業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遠康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范咪麟 (Z000000000號)之繼承系統表。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非訟事件,徵收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遠康企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然未繳納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遠康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范咪麟(Z000000000號)之繼承系統表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