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313號原告 彭怡菁 被告 胡功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47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俊源
法官劉宇霖法官洪翠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