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247號原告 郭蕙真 法定代理人 巫清梅 被告 吳軒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簡字第27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洪培睿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