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原易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原易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雪芳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6771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1年度偵字第29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雪芳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