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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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 苗栗 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 栗地 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79號原告 連徐浩 被告 連森豪
連劍潭 謝連淡珠 朱恩林 連淑珠 連碧員 連璐璐 連吳招英 連占東 連美君 連安喜 連香木 邱連玉雨洪 連春江 陳連梅蘭 連家羭 連泉菊 劉連炳菊 連鮚儀 連美琴 連耘 唐湘羚 連永富 連柏舟 連伯勳 連瑞君 連瑞玉 連永和 連熒財 連政文 連國治 謝連呂鳳 連己燕 連秋燕 連錦泉 連清泉 連春琴 李京菊 連文熾 連文材 連文彬 連文玉 梁仁泰 梁璧玉 梁寶玉 梁懷玉 梁云宣 梁麗貞 鄭永鑫 鄭芷芳 鄭美妹 連月和 連清錦 連清能 連清唐 連偉翔 連勝彥 連瑞枝 連瑞珍 連瑞琴 連瑞芬 連葉芙蓉 連俊炫 連俊棠 連桂妃 連桂瑩 劉欽榮 劉雄浲 劉枝仁 吳劉秀 英江 劉桂英 劉秀美 朱明霞 朱月霞 連煜堂 連耀堂 連瑞珠 連碧珠 連炳春 連武春 連廷枝 徐分針 連寶珠 徐登娘 徐錦霞 蔡瑞芳 蔡國臺 蔡柇淇 蔡素珍 蔡素美 曾偉華 曾月琴 曾月娥 曾美惠 李秉泉 李秉焜 李郁英 李郁蘭 徐連華子 連正民 連正宏 連正乾 連利華 連清輝 連清雄 連清煌 連玉蘭 連林素玉 連帟縢 連益汶 連淑娟 連世明 連鉅潮 連泉春 鍾連玉藤 連玉琴 連玉球 周涂見妹 楊春湲 周紘光 楊梓安 周靜雯 周媗淑 周盛華 周貴鳳 周貴珍 周盛宏 周貴櫻 劉永智 劉永賢 劉瑞慧 劉瑞蘭 劉肇梅 劉吉雄 劉勝雄 劉美玉 劉美玲 連張桃英 連宏光 連宏全 連怡雯 連淑嬌 林東山 林高山 林燕棠 鄭燊宏 鄭燊光 鄭燊松 鄭燊明 鄭鳳珠 鄭秀珠 邱林玉枝 何玉熹 李得勝 李紹唐 林嘉美 李翊鋐 李芮綺 楊何彬 楊淯凌 楊煜芳 楊熒圭 楊姵琳 楊佳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4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等人應將坐落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附表一所示之地上權(下合稱系爭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又系爭地上權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均為「依照契約約定」,經本院命原告補正,原告陳報系爭地上權並無任何契約亦無約定租金,是本件應以無約定租金之情核定訴訟費用。而無約定租金者,其價額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經核定各筆地上權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均未超過地價(如附表
一、二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為210萬7,0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附表一:
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
┌─┬───────────┬──────┬─────┬────────────────┐│編│苗栗縣苗栗市○○段│設定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價額││號│1544地號土地│(㎡)│(元/㎡)│(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年息10%││││││15,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39年收件;收件字號:苗│49.587│3,760元│27萬9,671元│││栗地所字第000792號││││├─┼───────────┼──────┼─────┼────────────────┤│2│47年收件;收件字號:苗│54│3,760元│30萬4,560元│││栗地所字第001368號││││├─┼───────────┼──────┼─────┼────────────────┤│3│64年收件;收件字號:苗│54│3,760元│30萬4,560元│││栗地所字第007296號││││├─┼───────────┼──────┼─────┼────────────────┤│4│87年收件;收件字號:苗│54│3,760元│30萬4,560元│││栗地所字第012369號││││├─┼───────────┼──────┼─────┼────────────────┤│5│97年收件;收件字號:苗│54│3,760元│30萬4,560元│││地資字第094831號││││├─┼───────────┼──────┼─────┼────────────────┤│6│66年收件;收件字號:苗│54│3,760元│30萬4,560元│││栗地所字第007797號││││├─┼───────────┼──────┼─────┼────────────────┤│7│106年收件;收件字號:│54│3,760元│30萬4,560元│││苗地資字第045591號││││├─┴───────────┴──────┴─────┼────────────────┤│合計│210萬7,031元│├──────────────────────────┴────────────────┤│備註:編號2、3、4、5、6、7地上權登記面積大於系爭土地登記面積,故應以土地面積54㎡核算。│└───────────────────────────────────────────┘附表二:
┌─┬───────────┬──────┬─────┬────────────────┐│編│土地│設定權利範圍│公告現值│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入)││號│(苗栗縣苗栗市○○段)│(㎡)│(元/㎡)││├─┼───────────┼──────┼─────┼────────────────┤│1│1544地號│49.587│2萬2,000元│109萬0,914元│├─┼───────────┼──────┼─────┼────────────────┤│2│1544地號│54│2萬2,000元│118萬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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