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31號原告 楊忠龍 訴訟代理人 周玉惠
謝秀萍 被告康潔搬家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秋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確認僱傭關係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查原告於00年00月00日出生,起訴時之107年4月3日起算至65歲強制退休年齡止,尚可工作超過10年,依原告主張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5萬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其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應以10年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0萬元(計算式:55,000×12×10=6,600,000)。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陸萬 陸仟叁佰肆拾元。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就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暫免徵收2分之1之裁判費,故原告應暫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叁萬叁仟壹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