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5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5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513號原告允升機電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俊龍 被告 廖國慶
姓名不詳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固主張被告廖國慶及年籍不詳,自稱設計師之人涉嫌對其背信及妨害名譽,故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云云。然本件被告2人並無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原告未在刑事訴訟起訴後,而於105年6月28日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鄭凱文法官陳佳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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