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小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小字第108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被   告  喬天鼎
上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6年6月30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陳尚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