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54號原告 康邱淑春 被告 鍾阿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訴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原告105年8月11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林維斌法官鄭淳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雅珍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