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05號原告 蕭淑真
張麗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肆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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