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44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441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有嶼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86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有嶼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黃有嶼受僱於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心情」之成年女子所組應召集團,而與「心情」及該應召集團內其他不詳之成年成員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黃有嶼擔任俗稱「 馬伕 」之司機工作,負責載送應召女子至約定之賓館、汽車旅館等處所與男客從事性交易;即先由應召站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招攬男客,待與不特定男客聯絡並議妥男客與不特定應召女子性交易之價格、時間及地點後,該應召站成員即聯繫黃有嶼載送應召女子至約定地點與不特定男客從事性交易,並於性交易結束向男客收取性交易對價,從中抽取每次新臺幣(下同)300元之車資而牟利。嗣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12時54分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員警執行網路色情查緝勤務,發現上開應召站LINE(名稱:心凌),遂佯裝男客與該應召站某成員議定價格6,800元之性交易事宜後,該應召站成員隨即以前述方式聯絡黃有嶼,黃有嶼旋即於同日14時50分許,駕駛上開車輛載送應召女子000至高雄市○○區○○○路與平等路口「麥當勞速食店」旁,由應召女子000步行進入該汽車旅館106號房欲與喬裝男客之員警為性交易,經員警當場表明身分,並由現場埋伏之員警當場查獲負責接送之黃有嶼,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有嶼於警詢、偵查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000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及扣案物照片13張、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7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三、按刑法第231條規定為意圖使男女與他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其處罰之對象為引誘、容留或媒介之人,犯罪構成要件乃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及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犯意,客觀上有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行為為已足,屬於形式犯。故行為人只要以營利為目的,有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意圖,而著手引誘、容留或媒介行為,即構成犯罪;至該男女與他人是否有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則非所問,亦不以媒介行為人取得財物或利益,始足當之。是其犯罪係即時完成,無待任何具體有形之結果可資發生,性質上與未遂犯並不相容,應無未遂犯可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862號、101年度台上字第
88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所屬之應召站成員既已成功媒介證人000及喬裝為男客之警員為性交易之時間、地點及價格,復指示被告搭載000前往「奇異果快捷旅店」與警員進行性交易,顯已著手並完成媒介000與他人為性交易之行為,縱承辦警員係為偵查犯罪,其主觀上並無與000性交易之真意,亦無礙於被告及其所屬應召站成員就該次共同媒介000與他人為性交易既遂之犯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媒介性交罪。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心情」之成年女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非無謀生能力,為圖一己私利,以擔任「馬伕」之方式,參與本件媒介女子與他人從事性交行為之犯行,藉以從中牟利,助長色情氾濫,所為實不足取;兼衡被告坦承犯行,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保險套│106個│├──┼────────────┼──────┤│2│摩比亞廠牌手機(含門號09│1支│││00000000號SIM卡1張)││├──┼────────────┼──────┤│3│三星廠牌手機(含門號0979│1支│││984801號SIM卡1張)││├──┼────────────┼──────┤│4│三星廠牌手機(含門號0909│1支│││884481號SIM卡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