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7號聲請人 吳永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2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楊其康┌───────────────────────────────┐│附表:107年度除字第67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群益證券投│群益店頭市場基金│0000000000│1│5000│││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