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868號
聲請人 吳挺宇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吳金品 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所為之原裁定原、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P00000000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