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26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勁豪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勁豪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5年10月12日12時14分許,在南投縣埔里鎮某處,利用門號不詳之行動電話連線至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Facebook社群網站(俗稱臉書)之個人臉書頁面,張貼告訴人 王瀅惠 之照片,並佐以接續刊登:「幹你娘機拜,你娘死破麻,真的是臭機八,你是乞丐嗎?」等文字辱罵告訴人,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
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業經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聲明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志明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