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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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91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陳得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陵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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