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562號聲請人 謝鍾因
謝長興 張信夫 謝華雄 謝貫益 許武雄 謝惠悧 許剛瑋 許育豪 許書綺 陳世宗 黃鴻明 黃鴻賓 黃秀美 李陳玉英 陳玉蜜 陳玉琴 陳文月 陳嬿茹謝彩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2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李寶堂法官林金吾法官林麗玲法官滕允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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