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債務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559號聲請人 王俊智
王維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蘇慶瑞 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2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理由本件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各自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8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2721號判決將該第二審判決一部維持(駁回相對人之其他上訴,此部分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一部發回(關於命聲請人及共同當事人為給付及駁回相對人請求給付部分)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10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上訴,並命其負擔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而告確定。則聲請人聲請核定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於法並無不合,爰核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李寶堂法官滕允潔法官林麗玲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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