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004號第1065號第1106號第1235號原告 蔡其達
陳鐘啓 馬執中 賴彥儒 被告 莊堯崴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029號詐欺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林翊臻法官吳宗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品伃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