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2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2617號聲請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本票裁定,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相對人正確住址,並提出其最新戶謄資料,該裁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