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淑琴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第貳行之「下班前」,應更正為「下班後離開賣場前」。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第2行之「下班前」,應更正為「下班後離開賣場前」,顯係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首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家慧
法官陳玟珍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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