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2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2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246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忠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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