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886號原告 吳進福 被告 鄭博兆
蔡政杰 上列被告2人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被告蔡政杰雖於本院刑事案件中,因通緝而尚未受判決,惟原告既已認為被告2人是共同侵害其權利之人,則依原告之主張,被告蔡政杰亦具有「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之性質,當得隨被告鄭博兆之事件一同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說明。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姚怡菁
法官黄筠雅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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