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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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74號原告 蔡昕辰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 律師原告與被告 蔡吉祥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第一項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247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房地准予變賣方式分割,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1,313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2,465㎡×公告土地現值57,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04/200000=665,86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房屋課稅現值310,900元×1/2=821,3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00,000元,應徵裁判費6,500元,共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30元(計算式:9,030元+6,500元=15,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