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17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駿均
       戴振文
被   告 宏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
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六月五日止,於訴外人 王廖黃喻 即廖
姣倩受僱被告期間,在債權金額範圍內,按月將訴外人王廖黃喻
廖姣倩 應支領各項薪資債權(含薪津、獎金、津貼、補助費、
研究費等在內)之三分之一,給付原告。」記載,應更正為「被
告應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六月五日止
,於訴外人 王廖若喻廖妏倩 受僱被告期間,在債權金額範圍內
,按月將訴外人王廖若喻即廖妏倩應支領各項薪資債權(含薪津
、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之三分之一,給付原告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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