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發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陳建發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2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附表:受刑人陳建發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9月21日6時│99年8月31日某時│99年8月31日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9年度速偵│檢察署99年度毒偵│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3555號│字第3923號│字第392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中簡字第│99年度訴字第3293│99年度訴字第3293││實││2894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9年10月26日│99年12月29日│99年12月2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中簡字2894│99年度訴字第3293│99年度訴字第3293││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99年11月29日│100年1月24日│100年1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字第14007號│執字第1801號│執字第1801號││││(編號2、3應執行│(編號2、3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