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4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47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24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郭明德 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附表編號1、
2、3之物均沒收,其中附表編號3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銷燬之。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72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20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4年4月24日強制戒治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以執行完畢論,並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94年1月5日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95年3月20日以95年度簡字第38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95年9月2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71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2月。詎甲○○仍不知悔改,復於前案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於96年8月15日3時許,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在台北市○○區○○路2段179巷228號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17時3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上址扣得附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小包(合計淨重0.31公克)、吸食器1組。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被告於96年8月15日為警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經送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尖端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有尖端公司96年8月2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稽(96年毒偵字第1791號卷─下稱偵卷第49頁)。此外,復有附表被告為警查扣之物可證,其中扣案之2包物品經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反應,亦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附卷可稽(偵卷第21頁)。
綜上,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足以採信。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72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20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4年4月24日強制戒治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以執行完畢論,並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94年1月5日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是被告顯係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而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5年內故意犯本案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犯行而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判處罪刑,仍不知悛悔,復再施用第二級毒品,惟念其施用毒品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扣案附表編號3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0.31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扣案附表編號1之吸食器1組及附表編號2之包裝附表編號3之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個,均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湯偉祥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杜惠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之依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1│吸食器│壹組│├──┼───────────┼────────────┤│2│安非他命包裝袋│貳個│├──┼───────────┼────────────┤│3│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總淨重零點參壹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