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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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51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務人 楊志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