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60號債權人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陳芳偉 債務人 邱紹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